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7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下拨。
(三)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一次性发放。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三)各院(系、部、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导师代表、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回避),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审核答辩等评定工作。
三、参评对象
(一)全日制在籍、非在职,优秀当届毕业博士生。
(二)全日制在籍、非在职,优秀当届毕业硕士生。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含通报批评);
2.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过程中有违诚信行为。
五、评审时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份。
六、评选流程
(一)评比动员:由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向参评研究生公布名额和评审条件,提出评比要求。
(二)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初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科研论文全文及期刊封面目录、专著的封面目录封底及内容摘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汇总初选: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汇总成绩、科研和荣誉分值,确定各院、系、部的申请人分值排序及初选名单(按1:1.2的比例列初选名单,同时满足差额选举条件),通报至各院(系、部、所)。
(四)院、系、部评审委员会审核答辩:各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组织差额答辩,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投票确定最终名单,向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报送、备案。
(五)公示结果:评审工作办公室汇总各院(系、部、所)最终名单,报呈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充分听取师生意见,接受投诉和申诉。
(六)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请求或投诉,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应协助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复议请求和申诉。
(七)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获奖学生当年获得奖金,由国家发给证书,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七、具体操作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设学科界限,按最终成绩排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申请人答辩(按1:1.2比例进入答辩阶段)并确定人选。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各学科点所在院(系、部、所)的研究生人数,结合具体情况,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由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并确定人选。
(三)学生个人提交申请后,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硕士研究生:
总分= 成绩绩点*60%+科研分*30%+荣誉加分*10%
博士研究生:
总分= 成绩绩点*40%+科研分*50%+荣誉加分*10%
1.成绩绩点和科研评分由研究生部培养办统一认定。
2.荣誉加分(凭个人荣誉证书):研究生阶段获得的校级荣誉(限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校教育奖励基金各项荣誉)每次加1分;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每次加2分。
(四)申请人的最后得分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公示。
八、本细则自2012年12月起实行,学校授权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本细则。
上海外国语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2年12月
附: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科研测评指标体系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科研测评指标体系
(暂行)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具体描述 | 分值说明 | 备注 |
科研成果 | 学术论文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SCI/SSCI/EI/A&HCI来源期刊论文。 | 10.0 | 若合作者为2人,分值按6:4进行分配;若合作者为3人,分值按5:3:2进行分配。 |
《中国社会科学》论文。 | 10.0 | |||
其他国外学术刊物论文。 | 3.0 | |||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扩展版。 | 5.0/3.0 |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大版)中未被收入CSSCI来源期刊论文。 | 2.0 | |||
学校认定的少数小语种正式出版学术刊物论文。 | 2.0 | |||
其他学术期刊论文。 | 1.0 |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解放日报》《中华读书报》理论版论文。 | 3.0 | |||
在省部级重要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文章。 | 1.5 | |||
在国内知识性、时政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2000字以上)。 | 0.5 | |||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1.0 | |||
被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 1.0 |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复印报刊资料。 | 另加1.5/1.0 | |||
译著 | 学术著作、文学名著翻译。 | 0.5/万字 | 若合作者为2人,分值按6:4进行分配;若合作者为3人,分值按5:3:2进行分配。该项加分累加不超过3分。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具体描述 | 分值说明 | 备注 |
科研成果 | 学术著作 | 独立完成。 | 3.0/部 | |
学术丛书 | 主编。 | 1.5/系列 | | |
教材 | 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 3.0/系列 | | |
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二主编或副主编。 | 2.0/系列 | | ||
国家级规划教材参编。 | 1.0/系列 | | ||
其他各类教材主编。 | 1.0/系列 | | ||
其他各类教材第二主编或副主编。 | 0.5/系列 | | ||
工具书 | 主编。 | 1.5/系列 | | |
参编。 | 0.5/系列 | | ||
学术 论文集 | 第一主编。 | 1.5/系列 | | |
第二主编或副主编。 | 1.0/系列 |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具体描述 | 分值说明 | 备注 |
科研奖项 | 优秀成果 | 国家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著作类1等奖/2等奖/3等奖。 | 30.0/20.0/15.0 | 排名前5位,总分值不变,若合作者为2人,分值按6:4进行分配;若合作者为3人,分值按5:3:2进行分配;若合作者为4人,分值按4:3:2:1分配;若合作者为5人,分值按6:5:4:3:2分配。 |
国家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论文类1等奖/2等奖/3等奖。 | 15.0/10.0/5.0 | |||
其他国家级优秀学术成果奖著作奖1等奖/2等奖/3等奖。 | 30.0/20.0/15.0 | |||
其他国家级优秀学术成果奖论文奖1等奖/2等奖/3等奖。 | 15.0/10.0/5.0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著作类1等奖/2等奖/3等奖。 | 20.0/15.0/10.0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论文类1等奖/2等奖/3等奖。 | 10.0/8.0/5.0 | |||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著作类1等奖/2等奖/3等奖。 | 15.0/10.0/3.0 | |||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论文类1等奖/2等奖/3等奖。 | 8.0/6.0/2.5 | |||
其他省部级优秀学术成果奖著作奖1等奖/2等奖/3等奖。 | 15.0/10.0/3.0 | |||
其他省部级优秀学术成果奖论文奖1等奖/2等奖/3等奖。 | 8.0/6.0/2.5 | |||
厅局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著作类1等奖/2等奖/3等奖。 | 5.0/4.0/2.5 | |||
厅局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论文类1等奖/2等奖/3等奖。 | 3.0/2.0/1.5 | |||
参与课题 | 国家级 | 国家级课题(参与排序以申报表为准) | 10.0 | 排名前3位,总分值不变,若合作者为2人,分值按6:4进行分配;若合作者为3人,分值按5:3:2进行分配。 |
省部级 | 省部级课题(参与排序以申报表为准) | 5.0 |
说明:
(1)论文必须为公开发表。
(2)同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综合测评加分,多次提交只加一个最高分项目。如果同一篇论文被转载(表中特别注明“另加”的项目除外),以期刊类型高的期刊为准。
(3)本办法中所涉及SSCI、A&HCI、EI、SCI、CSSCI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等索引文件或机构所收录的文章均指对应所发表论文当年或者距发表最近的时间内由上述文件或机构所收录的文章。
(4)少数小语种认定的刊物有《日语学习研究》《中国朝鲜语文》,其他刊物由研究生科研测评小组会同科研处以及对应学科点的相关专家商定。
(5)本办法所指宣读论文,均以会议主办方开具的论文宣读证明为加分依据。
(6)凡著作、丛书、教材、工具书、译著加分,均以公开出版物中所列作者名录中的姓名为加分依据。
(7)上述所有科研加分项目所涉作者单位均必须以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项目其加分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折半计算,其他情况不予加分。
(8)科研测评材料必须在相关测评项目规定期间公开发表,晚于规定日期提交的科研测评材料不纳入当次科研测评核定,具体时间期限根据所涉测评项目实施细则或通知要求。
(9)本指标体系于2012年12月起实施,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